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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廣東高考政策方案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教育考試院 更新時間:2017-5-15 20:12:51
五、考風考紀
(一)考風考紀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要確保試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和實現消滅試卷雷同的管理目標;要嚴肅查處各種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防止、制止請人**和利用通訊工具**及群體性違紀舞弊等行為的發生。
(二)嚴格執行《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防范和打擊非法利用無線電設備在國家教育統一考試中**等行為的通知》(教學〔2008〕8號)和《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粵教考〔2001〕1號),維護考試的良好秩序,確保考試安全順利實施。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領導,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門聯動的工作體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級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努力營造安全、公平、誠信的良好考試環境。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有關嚴肅考風考紀文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嚴格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考風考紀建設,保證各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考試期間省招生委員會將派出巡視組對各市、縣(市、區)的考試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各市、縣(市、區)也要派出巡視組加強對本轄區高考工作的巡視督查工作。
(三)加強監考員隊伍建設。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做好監考員的挑選和資格審查工作,高三年級教師和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高考的人員實行回避制度,不得參加監考工作及其他有關的考試工作。要認真抓好對主考和監考員的業務培訓、紀律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切實加強考風考紀建設。要建立和健全嚴格的監管和獎懲機制,把監考業績考核與職務晉升、職稱評審、年度考評等結合起來。對工作認真負責、敢于制止和處理違紀**考生的監考員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獎勵;對不負責任、放松考場紀律的主考、監考員堅決予以撤換,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試卷雷同嚴重、考試管理松懈、違紀**現象嚴重的考點,取消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的資格。
(四)各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要在考試前對考生進行多種形式的考風考紀教育,有應屆畢業生的中學在考前應召開考生教育動員大會,對考生進行廣泛深入的誠信考試教育和違紀舞弊處罰警示教育;要運用各種宣傳媒體,通過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事例,營造“遵紀守法光榮,違紀舞弊可恥”的良好氛圍;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攜帶手機、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要積極協調公安、無線電管理部門聯合防范和打擊有組織的團伙舞弊、**或**、利用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手段**的行為;省、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均要設立并公布考試違紀舞弊舉報電話,各考點要設立舉報信箱,加強社會監督。
(五)監考員要嚴格按照《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工作規定》及有關考務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如實反映考生考試情況。考試期間,如發現考生違紀**,監考員要嚴肅提出警告,如實登記,并由兩名監考員和主考簽名。考試結束后,對違紀**考生由市招生辦公室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上報省教育考試院,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市招生辦公室(考試中心)提出的處理初步意見對違紀**考生做出成績處理。評卷期間發現答卷雷同等違紀**行為的,經評卷教師、評卷領導小組認定后,將違紀**考生上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省教育考試院統一通報違紀**考生的處理結果,市級考試機構根據省教育考試院下發的《違規考生處理情況的通報》,簽發違規處理決定書并發放給考生本人。
(六)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把試題保密工作作為普通高考的頭等大事來抓。要明確試卷、答卷安全保密責任人,落實責任制。要選派業務熟悉、責任心強的黨員干部參與保密工作,切實加強試題印刷、運送、存放與保管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保證試卷、答卷的絕對安全。有直系親屬及利益關系人參加當年高考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當年試題的印刷、運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七)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進一步完善標準化考點的建設,按照《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大力推進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全國教育統一考試定點考場設置標準》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考點的硬件和軟件建設,按統一標準建立電子監控系統、身份識別系統、無線電**防控系統,實現考試管理現代化。我省各考點各試室都須配置金屬探測儀,進一步防范和打擊利用無線電通訊工具進行考試**的違紀**行為。
(八)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考試違紀**情況將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參考。
(九)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強化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的意識,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和評估制度。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或社會其他人員在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和學校的單考單招考試(含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術科考試以及高職自主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嚴格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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