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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教育考試院 更新時間:2017-5-15 20:12:51
二、招生體檢
(一)報考高等學校(含單考單招)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二)招生體檢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以及廣東省招生委員會、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粵招〔2016〕23號)等有關要求執行。
(三)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醫院負責采集、校對考生體檢信息,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錄入數據的完整性由體檢醫院和當地招生辦公室共同負責,各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需對體檢數據進行校驗,重點檢查漏檢、漏登項目,以及異常數據的校驗,確保數據準確無誤。考生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且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四)對各體檢醫院體檢結論有異議的,以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體檢結果作為最終裁定。
(五)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高等學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七)體檢醫生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要求開展工作,如實反映考生體檢情況,嚴禁寬檢、漏檢和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招生計劃及章程
(一)高等學校要認真貫徹執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管理工作的意見》(教發〔2016〕5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7年全國普通高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7〕4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決策機制,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安排生源計劃。要嚴格按照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下達的招生計劃進行招生,各類招生計劃數總和不得超出下達的招生計劃總量。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上進行招生專業目錄的編制和招生計劃的編制。在我省進行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必須編制廣東分專業招生計劃。除按教育部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匯總分送,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未經我省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二)屬地在廣東省的高等學校同時須通過“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生辦公室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各高等學校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時,必須注明專業收費標準,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須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相關規定,并同時上報。高等學校編制分專業和生源計劃時,應根據廣東省各科類生源情況及本校專業人才培養的特色和要求,合理確定各科類專業計劃。省內有關市屬高等學校要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全省的原則,按照全省一盤棋的要求,嚴格控制分區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計劃。
(三)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對社會做出的全面、準確、規范的招生承諾,是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行為規范,是開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據。各高等學校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四)招生章程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區等須注明)、辦學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和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校)、聯系電話、網址、頒發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收費標準、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等招生信息,特別是專業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相關考試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錄取規則、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應闡明。招生章程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文字表達要規范。高等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制定的保送生、本科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藝術類專業、綜合評價招生錄取等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五)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須經省教育廳、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后,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并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學校上報生源計劃時,須將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上傳至“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由省招生辦公室匯總后在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
(六)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等學校上報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分“文科、藝術”版(含音樂、美術),“理科、體育”版,“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版三冊分別匯總編印出版《廣東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七)各高等學校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更改。錄取時,高等學校必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必須按照核定的招生計劃完成招生任務。生源總量不足時,由省招生辦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適當調整錄取分數線。
(八)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的執行和使用,必須嚴格使用原則、嚴格使用程序、嚴格使用責任。嚴禁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亂收費,杜絕違反計劃使用原則的現象發生。
(九)錄取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增減已公布的招生計劃,因生源不平衡問題需調整計劃的,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并負責處理因調整不當而造成的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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