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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綏中中考加分、降分錄取政策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不詳 更新時間:2020-7-18 21:49:14
2020綏中中考加分、降分錄取政策
1.按照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烈士子女入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 20 分錄取;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并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助學政策。援藏干部(援藏期間)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間)子女、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胞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 10 分錄取。
2.按照《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規定》(遼公通〔2010〕142 號),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子女,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應按照烈士子女的意愿,保送到當地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 10 分錄取;被授予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命名的、榮立個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 5 分錄取。
3.按照遼寧省有關文件要求,戶籍在遼寧的現役軍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時,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
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該類地區和崗位工作累計滿 5 年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招生時降低 20 分錄取。
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規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該類地區工作累計滿 5 年的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個人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招生時降低 10 分錄取。按照《關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葫政〔2003〕
48 號)要求,駐葫部隊其他現役軍人(含武警)子女中考總分加
5 分。
享受中考錄取優待的軍人(含武警)子女,經軍人(含武警)所在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予以認定和出具證明。
4.按照《應急管理部 教育部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 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子女,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烈士、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駐邊遠艱苦地區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分錄取。具體辦法參照遼寧省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標準執行。
上述人員因公犧牲、殘疾、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時,應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因參加重大應急救援行動記功的,享受戰時記功同等待遇,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
(含)以上單位政治部門確認。
5.按照《關于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葫疫指發〔2020〕77 號)的有關規定,馳援湖北醫務人員子女在我市參加中考并報考我市普通高中的,招生時降低 10 分錄取。申請就讀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的,按照家長和考生意愿直接錄取。在我市參加高考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省定政策積極落實,做好細致服務。根據子女現就讀年級,就近享受一次。全市享受加(降)分錄取政策的考生,錄取時只享受一項最高加(降)分錄取政策。
葫蘆島中考
1.按照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烈士子女入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 20 分錄取;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并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助學政策。援藏干部(援藏期間)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間)子女、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胞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 10 分錄取。
2.按照《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規定》(遼公通〔2010〕142 號),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子女,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應按照烈士子女的意愿,保送到當地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 10 分錄取;被授予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命名的、榮立個人一等功的人民警察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 5 分錄取。
3.按照遼寧省有關文件要求,戶籍在遼寧的現役軍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時,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
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該類地區和崗位工作累計滿 5 年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招生時降低 20 分錄取。
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規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該類地區工作累計滿 5 年的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個人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個人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招生時降低 10 分錄取。按照《關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葫政〔2003〕
48 號)要求,駐葫部隊其他現役軍人(含武警)子女中考總分加
5 分。
享受中考錄取優待的軍人(含武警)子女,經軍人(含武警)所在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予以認定和出具證明。
4.按照《應急管理部 教育部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 號),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子女,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烈士、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英雄模范(含轉制前獲得的相應獎勵)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駐邊遠艱苦地區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分錄取。具體辦法參照遼寧省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標準執行。
上述人員因公犧牲、殘疾、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時,應為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因參加重大應急救援行動記功的,享受戰時記功同等待遇,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
(含)以上單位政治部門確認。
5.按照《關于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葫疫指發〔2020〕77 號)的有關規定,馳援湖北醫務人員子女在我市參加中考并報考我市普通高中的,招生時降低 10 分錄取。申請就讀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的,按照家長和考生意愿直接錄取。在我市參加高考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省定政策積極落實,做好細致服務。根據子女現就讀年級,就近享受一次。全市享受加(降)分錄取政策的考生,錄取時只享受一項最高加(降)分錄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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