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錄取辦法
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公布后,考生在規定時限內登陸延安市考試管理中心中考管理平臺填報志愿。市考試管理中心統一組織縣區教育局和招生學校負責人,按照“成績優先、服從志愿、底線控制(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最低控制線、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底線)、錄滿為止”的原則,進行網上遠程錄取,按批次同步公布錄取結果。定向生、特長生第一批次錄取,統招生第二批次錄取。各高中學校根據高一新生信息公布,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考生入學報名,提交電子學籍提取申請,縣區教育局逐一照單審核。
(一)特長生錄取。由普通高中學校根據學校特色化發展需要,提出“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申請和具體招生辦法,經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招生比例一般不高于本校招生計劃的5%,特殊情況可根據組隊、組團需要適當增加,最多不超過一個標準班人數。錄取時,在達到錄取最低控制線、綜合素質評價相應維度為A等級的報名學生中,按專業測試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二)定向生錄取。市考試管理中心按照各招收定向生普通高中學校招生總計劃和考生統招志愿進行模擬投檔,形成各高中學校模擬錄取分數線,在此分數線基礎上,確定定向生錄取分數線。根據定向生到校指標和考生志愿,在符合定向生學籍資格和達到志愿填報學校定向生錄取分數線的學生中錄取。對部分初中學校不能完成定向生的剩余指標統一調出,納入學校統招計劃。
(三)統招生錄取。根據普通高中學校(含民辦普通高中)統招計劃和考生志愿,在達到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線的考生中,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四)中等職業學校招生錄取。中職招生實行統一招生和注冊入學兩種辦法。對應屆初中畢業生實行統一招生錄取,根據考生志愿由招生部門向相關學校投檔,或由中職學校組織生源,根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錄取。社會青年和往屆生實行注冊入學。
(五)高職、中專學校招生錄取。執行上級相關政策和具體辦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制度改革以市為主,由市教育局統籌管理、組織實施,市招生委員會組成部門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各縣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縣區政府主要領導牽頭的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領導組,統籌規劃,研究制定本縣區實施方案,解決教師、招生考試人員、經費、設施等實際困難。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個相關學校要夯實高中階段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認真做好組織管理和統籌協調,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嚴格落實招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從嚴查處違紀違規行為,確保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制度改革有序推進。
(二)完善管理機制。一是加強招生計劃管理。按照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和普職招生規模大體相當的要求,嚴格按程序核定普通高中(含民辦高中)和職業高中各類招生計劃,作為學籍管理的基礎數據。對年檢不合格、不具備招生資格的民辦學校不下達招生計劃。二是治理、消除大班額現象。嚴格將普通高中學校班額控制在56人以內,控制學校規模,杜絕新增超大規模學校,為推進選課走班教學和新課程改革奠定基礎。三是切實加強和規范學籍管理。任何縣區教育局不得擅自核準不在新生錄取信息公布名單中的學生學籍,任何高中學校轉入學生,必須首先向所在縣區教育局履行預審報批手續,經審查學校和學生均符合條件,準予轉入后方可轉學,嚴禁擅自先行接納學生后辦學籍現象。嚴格審批初中休學和縣域內普通高中學校間轉學手續,維護統一招生錄取工作的嚴肅性。四是清理和規范招生加分項目。軍人、公安警察子女考生的加分分值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執行,學生體育、藝術等方面特長和表現在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及結果中體現,其他加分項目一律取消。五是加強對報名資審、組織考試、招生錄取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初中學校綜合素質評價、畢業生報考資格審查、隨遷子女報考資格審查、定向生和特長生資格審查等工作,確保應屆初中學生全部參加學業水平考試。落實和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的政策措施,確保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權利,保證回戶籍所在地報考的應屆畢業生和外地來延就讀的應屆畢業生正常參加考試、同條件錄取。
(三)提升保障能力。加強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和隊伍建設,明確職能定位,充實人員,保障經費。不斷提高考試招生信息化水平,改進網絡評卷、網上錄取軟硬件建設,加強對考生電子信息的管理,加強保密室、考點學校標準化考場建設和規范化管理,提升依法治考的基礎保障能力。
(四)強化信息公開。深入實施“陽光招生”,健全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信息公開制度。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內容,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資格、招生章程、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高中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五)嚴肅招生紀律。高中階段招生錄取工作在市教育局領導下進行。市教育局根據招生計劃和學生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綜合成績,劃定全市普通高中招生最低控制分數線;考生一旦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高中學校不得自行組織招生,不得提前和私下圈定錄取新生,不得強行要求或誘導學生填報志愿,不得擅自辦理錄取手續,不得擅自寄發錄取通知書。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和招生錄取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對違反規定招收的學生將不予建立學籍、停撥生均經費,對違規的公辦學校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榮譽稱號、消減招生計劃等處理;對違規的民辦學校除給予以上處理外,視違規情節嚴重程度開展聯合督查,給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取消辦學資質等處理,堅決維護正常的招生秩序。
(六)做好宣傳引導。各縣區、各學校要通過發放宣傳資料、開通咨詢電話、新聞媒體、座談會、家長會等多種方式,認真做好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及時回應學生、家長和社會關切,釋疑解惑,重點加強普通高中免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和中職學生免費、助學金等有關惠民政策的宣傳,切實做好考生填報志愿的指導和服務,為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改革、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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