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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2016年高考招生平行志愿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不詳 更新時間:2016-5-9 7:58: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業深入貫徹實踐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陽光工程”,實現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志愿填報風險,進一步提高考生填報志愿滿意度的重要舉措。根據教育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經省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普通高等學校部分批次、科類在我省招生實行平行志愿的投檔錄取模式。根據教育部有關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校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模式(下稱“平行志愿”),是指在某個規定的錄取批次中,允許考生填報若干個平行但有順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情況和院校志愿順序投檔,投出檔案均視為第一志愿,由高校擇優錄取。
第三條 普通高校根據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規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的錄取原則,審閱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公平、公正、擇優錄取原則,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或退檔,并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經省招生辦公室審核確認錄取的考生,由錄取高校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四條 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錄取過程的投檔、審錄、退檔,以及計劃管理等各環節均在網上進行,考生錄取結果最后以加蓋省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錄取名冊為準。
第二章 實行平行志愿的范圍
第五條 我省在文史類、理工類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院校實行平行志愿。參加提前批錄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科、理科)及專科層次的院校暫不實行平行志愿。
第六條 體育、音樂、美術類院校(專業)暫不實行平行志愿,仍實行傳統志愿模式錄取,錄取批次與本批次(本校)普通類專業同批次進行。
第三章 志愿設置和志愿填報
第七條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的本科各批次均設置第一、第二兩個院校志愿組(地方專項計劃僅設一個志愿組)。第一院校組志愿設A、B、C、D、E、F、G七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愿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第二院校組志愿設A、B、C、D四個順序排列的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愿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
第八條 “平行志愿”實行高考考生成績公布后填報。報考本科院校文史類、理工類專業的考生,根據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規定,結合自己考試成績情況、身體條件,以及高校招生章程有關要求,按第七條要求合理填報志愿。考生填報志愿時,須充分考慮志愿風險,減少落選機會。考生因志愿填報不合理而落選,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每批次錄取結束后,視院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省招生辦公室組織當批次未被錄取的考生進行“征集志愿”,組織高校進行二次錄取。征集志愿的各批次均設A、B、C、D、E、F、G順序排列的七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六個專業志愿和一個專業服從選項。征集志愿也實行“平行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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