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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教育考試院 更新時間:2017-5-16 8:01:03
十四、招生考試管理職責
91.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
92.市(州)、縣(市、區)招委會職責:
(1)執行上級招委有關招生工作規定,以及主管部門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負責本地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負責組織考生高考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招體檢、志愿填報、優錄核定、專項計劃資格核定、考生紙介檔案組建和管理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3)負責本地招生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對轄區內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信息公開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培訓,負責招生咨詢和信訪接待工作。
(5)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6)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7)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93.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主管部門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十五、附則
94.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可依據本規定制定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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