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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西高考政策方案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更新時間:2017-5-15 13:04:10
第九章 招生經費
第六十五條 市、縣(區)的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第六十六條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及其他單獨招生錄取的考生)必須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
第六十七條 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政策,對監考教師、巡考人員及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經費困難的應向當地財政部門請求給予專項支持。
第十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八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招生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情況嚴重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解釋不服的,可以向陜西省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陜西省招辦及省教育廳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招辦或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7年陜西省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6〕47號)執行。體育類專業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7年陜西省普通高校體育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7〕6號)執行。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按照《關于印發〈2017年陜西省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陜招辦〔2016〕46號)執行。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7年陜西省普通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6〕44號)執行。專項計劃招生按照《關于做好2017年重點高校在陜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陜招辦〔2017〕8號)執行。軍隊院校、國防生、公安院校、免費醫學定向生等有特殊要求的招生類型,其詳細要求另行發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未及之考試管理事項,按照《2017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務管理工作細則》要求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教育部最新規定有不符之處,陜西省招辦另行通知。本辦法由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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