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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21年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不詳 更新時間:2022-4-11 20:19:41
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21年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章程
為規范2021年福建省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工作,根據《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1年福建省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有關工作的通知》閩教學〔2021〕5號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廳的招生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基本情況
第一條 學校的全稱為: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第二條 學校的辦學類型為:公辦全日制高等專科院校
第三條 學校現有倉山、白馬和金山三個校區,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長安路89號。
倉山校區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長安路89號(郵編350007);
白馬校區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白馬北路勺園里49號(郵編350025)。
金山校區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建新鎮金山浦上工業集中區鼓樓園15號(郵編350008)
第四條 學校系福建省教育廳直屬公辦師范類高等專科院校,擁有百年師范教育辦學歷史,為教育部卓越教師培養計劃改革項目學校、全國學校藝術教育工作先進單位、福建省文明學校和福建省“平安先行學校”,是教育部學前教育專家指導委員會委員單位、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副理事長單位、世界學前教育組織(OMEP)中國委員會委員單位、中國合唱協會常務理事單位、福建省學前教育行業指導委員會秘書處單位,福建省幼兒教育研究會、福建省家庭教育研究會。
第五條 學校網址為:www.fjys.edu.cn;招生咨詢電話號碼為:0591-87912254,87957750;招生傳真號碼為:0591-87912254;招生電子郵箱地址為:1271933506@qq.com。
第六條 學校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為英語。
第二章 學歷與學制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層次為專科。
第八條 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錄取的學生學制為三年。
第九條 符合學校畢業條件的畢業生,由學校頒發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頒發畢業證書的學校名稱為: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第三章 招生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為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主要職責為:制定學校招生計劃、制定發布學校招生章程、協調處理學校錄取工作中的主要問題等。
第十一條 招生就業辦公室為學校招生的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貫徹落實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招生工作具體事務。
第十二條 學校貫徹落實招生陽光工程,嚴格遵守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條禁令”,并通過招生網(www.fjys.edu.cn)發布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工作程序、咨詢電話、錄取結果以及重大投訴舉報查處情況。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2021年我校具體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福建省教育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四條 學校在錄取期間若未完成招生計劃,根據福建省公布的招生錄取實施辦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及福建省招生政策和紀律,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對考生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按教育部規定,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生管理機構監督的錄取體制。錄取新生時,嚴格執行福建省制定的2021年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則,遵守招生錄取紀律。采取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
第十七條 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總成績相同的考生,先按符合錄取照顧政策同等優先進行排序,中職學校類考生再按專業基礎知識、職業技能測試、公共基礎知識科目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確定考生位次;普通高中類考生再按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科目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確定考生位次。若仍同分,則認可錄取系統的投檔結果。若因同分造成同一院校專業投檔人數超過計劃數,超過部分一并錄取。
2021屆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類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作為錄取的參考,技工學校考生、往屆畢業生或同等學力人員不作要求。
第十八條 常規志愿錄取后仍有專業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則按照相同錄取規則進行征求志愿錄取。
第十九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附件)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錄取新生,身體健康狀況方面的要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其余均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文件附件)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要求執行。
新生報到后,學校將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將取消其錄取資格并將檔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一條 由于福建省內的師范類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證體檢根據《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通知執行,因此,報考師范類專業的考生應根據自己的身體條件,對照上述體檢要求填報志愿。
因身體條件不適合今后從事教師職業要求的考生不宜填報師范類專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后要求轉專業的,按《福建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招生工作紀律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在2021年招生期間,學校成立招生監察組,負責監察招生工作人員執行招生政策、規定和履行職責等情況,并負責監察進檔考生調配、新生錄取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在2021年招生期間,學校設立招生錄取舉報、投訴電話(電話號碼:0591-83457935),嚴肅查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反招生紀律的人和事。
第七章 收費標準與退費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一、收費標準
各專業的學費按照閩價費〔2012〕356號批文核定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如下:一般專業收費標準為60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收費標準為7200元/生·年。
二、退費辦法
根據閩價費〔2005〕435號文件,退費辦法為:學生注冊繳費后,因故轉學、退學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學費和住宿費按以下辦法清退:
(一)繳費后未入讀的,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
(二)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
(三)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
(四)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五)被開除學籍的,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第八章 獎、貸、助學金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在校生可按學年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等表彰獎勵。新生入學后可申請新生獎學金和新生勵志獎學金,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組織評審。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綜合采取國家助學金、社會助學金、學費減免、校園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生源地助學貸款等經濟幫扶措施,不讓任何一個學生因貧困輟學。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學校沒有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參與學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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