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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21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不詳 更新時間:2022-4-4 20:52:51
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普通專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三條:學校概要
一、學校全稱: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統招普通專科學校
三、辦學層次:高職高專
四、學制:三年
五、學校國標代碼:14494
六、學校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錦繡大道1699號
郵編:336000
七、主管部門: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招生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四條:學校設有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學校成立以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為組長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察招生錄取全過程,并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條:招生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負責組織和實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21年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八條: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本校網站、招生簡章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在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考生源狀況,經研究并報請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內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條:收費標準: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各省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2021年新生報到須知,最終以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宜春市發改委等有關部門有關收費標準規定執行。
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如下:
序號
招生專業
學費標準(元/年)
1
學前教育
3710
2
早期教育
3710
3
心理健康教育
3915
4
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
3915
5
空中乘務
3710
6
舞蹈表演
7200
7
音樂教育
7200
8
小學教育
3710
9
小學語文教育
3285
10
小學數學教育
3710
11
中文
3285
12
社會體育
3915
13
小學英語教育
3490
14
商務英語
3915
15
市場營銷
3490
16
電子商務
3915
17
軟件技術
3915
18
智能產品開發與應用
3915
19
視覺傳達設計
7200
20
美術教育
7200
21
小學道德與法治教育
3285
22
網絡規劃與優化技術
3915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學校實施高招“陽光工程”,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十二條:學校同意并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制定的有關投檔的政策規定。服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批次安排。
第十三條:考生意愿和錄取順序
1、學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績為重要依據,在德智體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礎上,對進檔考生根據各省劃定的分數線,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對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沒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藝術類專業省聯考專業成績合格且達到當地省(區、市)規定的相應層次文化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以上者,按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文化成績相同情況下,專業成績優先,詳見藝術類招生章程。
3、體育類專業考生的專業、文化成績須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依據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文化成績總分(不分理工、文史類)排序;文化成績總分也相同時,參照理工類的科目順序,先看數學;若數學同分,則看外語;若外語同分,則看語文;若再同分,則看技術。
4、學校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非外語類專業公共外語教學均使用英語語種。
第十五條:學校錄取結果以各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并在本校招生就業網上公布。
第五章 錄取與入學
第十六條: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校長簽發,招生就業處直接向考生郵寄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新生在接到錄取通知書后,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未經請假逾期報到者,按曠課處理,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依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含體檢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定的各項學生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照專業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德育考核合格、修滿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并頒發相應的專科畢業證。
第六章 獎、助情況
第二十條:學校面向所有專業在校學生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二十一條:學校有國家各類獎(助)學金,如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根據學生在校期間品德表現和學業成績,按比例評定“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和“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按比例評定國家助學金,采用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的最新標準。學校根據國家對貧困大學生貼息貸款政策,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貸款”提供服務(最高8000元/年)。學校設立特困生補助基金,按在校生人數5%比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扶助,扶助金額分別為每學年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二十二條:所有農村、縣鎮戶籍的全日制中職階段學生,在前三年均享受中職免學費政策;中職階段的城市戶籍學生按10%比例在前三年享受中職免學費政策。
第二十三條:全日制中職階段學生,在前兩年按15%比例享受中職助學金政策。
第二十四條:學校通過特困學生補助、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等形式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進行扶助。
第七章 繼續學習措施
第二十五條:根據江西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專科學生在第三學年可參加專升本考試,經選拔可直接升入省內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級繼續學習,成績合格后,可獲本科文憑。
第二十六條:在校學習期間還可通過自學考試取得所需專業本科文憑。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適用于2021年度學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試院相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九條: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咨詢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九章 招生咨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三十一條:招生咨詢電話:0795-3913066 0795-3913088 0795-3913099(傳真)
第三十二條:學校招生錄取有關信息通過宜春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官網公布。
學校網址:http://www.gacyc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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