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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學院2021年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不詳 更新時間:2022-3-30 9:20:23
宿州學院2021年普通本專科招生章程
一、學校全稱:宿州學院
二、辦學層次:本科
三、辦學類型:公辦普通本科高校
四、本科辦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教育園區
五、專科辦學地址:宿州學院工程技術學院(安徽工程技術學校,宿州市澮水西路598號)
六、錄取規則及要求
(一)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二)錄取原則。嚴格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有關招生政策、原則和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三)錄取規則。
1.除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有明確要求外,原則上調檔比例為1:1。
2.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考生進檔后,按照“專業清”原則分配專業,即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次序,按分數由高到低依次錄取,第一專業志愿未能滿足的考生,再根據其第二專業志愿投檔,依此類推。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
若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在服從調劑的前提下,由學校根據需要調劑到其它有空缺計劃的專業(藝體類不作調劑);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
3.在未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的省(市、自治區),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填報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未錄滿的情況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考生選考科目應符合我校專業選考科目要求,錄取原則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5.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報考其它專業沒有外語語種限制,但進校后以英語科目安排教學。建議高考外語語種非英語的考生不宜報考我校,以免影響大學階段的學習。
6.我校與美國卡斯爾頓大學合作舉辦的生物技術專業本科教育項目的招生參照安徽省本科二批普通理工類錄取規則,且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90分(150分制),具體招生情況參閱《宿州學院2021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生簡章》。
7.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規定執行,錄取時以投檔分為準。
8.藝術類錄取規則:
藝術類招生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業統考成績;有統一投檔、錄取規則的,按生源所在省份的藝術類投檔和錄取規則執行。
安徽考生報考舞蹈表演專業時,須根據專業方向參加全省藝術類專業相應模塊的統考,體育舞蹈、健美操方向按“模塊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舞蹈方向按“模塊四”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在湖南省投放的藝術類專業,錄取批次為本科批,參與平行組投檔、錄取,錄取規則為文化、專業均達到湖南省劃定的相應類別的控制分數線后,按綜合成績排序錄取。綜合成績計算公式為:綜合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30%+專業統考成績×70%。
在河南省投放的書法學專業,錄取批次為藝術類本科A段,平行志愿投檔錄取,在文化、專業考試成績均上線的前提下,按專業成績排序從高到低錄取。
七、學歷學位證書
學歷證書學校名稱:宿州學院
學歷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宿州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八、學費標準
按省價格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規定標準執行。
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
學校建立了“獎、助、勤、貸、減、免、補”七位一體的學生資助體系。學生獎助學金、助學貸款等資助政策按照國家、安徽省和學校有關政策執行。咨詢電話:0557-2871227。
十、其他須知
1.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網絡工程、物聯網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等5個專業,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自動化等4個專業,地質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等2個專業,分別按照計算機類、電子信息類、地質類實施大類招生,入學時不分具體專業,進校后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專業分流。
2.全日制普通專科專業與安徽工程技術學校聯合培養,辦學地點在宿州學院工程技術學院(安徽工程技術學校,宿州市澮水西路598號)。
3.考生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規定。
十一、聯系方式
校園網主頁:http://www.ahszu.edu.cn/
招生網主頁:http://www.ahszu.edu.cn/zs/
宿州學院工程技術學院網址:http://www.ahgcjs.com
咨詢電話:
宿州學院招生就業處:0557-3685022、0557-2875361
宿州學院工程技術學院:0557-365227
電子郵箱:szxyzjc@163.com
招生官方微信公眾號:szxyzsgz
十二、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如與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規定相沖突,以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為準。
十三、本章程由宿州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另行公告。
標簽:宿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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