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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傳媒學院錄取規則
作者:佚名 信息來源:不詳 更新時間:2020-12-15 8:52:30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河北傳媒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嚴格執行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相關招生工作規定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認可各省(區、市)招生部門有關加分優惠政策。征集志愿生源不足時,按照省級招辦安排,同意降分征集錄取考生。
第十五條 學校對考生高考外語語種不作限制。但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謹慎填報。
第十六條 普通本科專業錄取原則
第一款 學校根據各省(區、市)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
第二款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區、市)完成招生計劃。
第三款 對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且符合學校錄取標準的考生,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錄退。在投檔成績相同情況下,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成績排隊錄取。
第四款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按照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順序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考生進入第二個專業志愿排隊,依此類推。同一專業錄取時,相同條件下,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成績排隊錄取。
第五款 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若服從調劑,按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尚未錄滿的專業,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藝術類本科專業錄取原則
第一款 由學校自行組織專業測試省(區、市)的播音與主持藝術、藝術與科技、表演、表演(學前表演)、表演(體育表演)、表演(國標舞)等專業錄取原則:專業測試成績合格,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省定控制分數線,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折合成百分制后,按照專業成績的70%和文化成績的30%之和的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專業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
第二款 由學校自行組織專業測試省(區、市)的廣播電視編導、攝影、影視攝影與制作、戲劇影視文學、戲劇影視導演、錄音藝術、數字媒體藝術、動畫、書法學、戲劇影視美術設計等專業錄取原則:專業測試成績合格,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省定控制分數線,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折合成百分制后,按照專業成績的50%和文化成績的50%之和的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專業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
第三款 音樂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編導、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美術學、雕塑、漫畫、繪畫等專業使用生源省(區、市)相應類別統考專業成績,按照生源省(區、市)投檔規則投檔,對已投檔考生,按照專業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
第四款 河北省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影視攝影與制作、戲劇影視文學、戲劇影視導演、書法學等專業錄取原則:使用河北省校際聯考專業成績,按河北省投檔規則投檔,對已投檔考生,按照專業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
第五款 山東省廣播電視編導、戲劇影視導演等專業使用山東省文學編導類專業統考成績,按照山東省投檔規則投檔,對已投檔考生,按照專業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
山東省書法學專業使用書法學校際聯考成績作為專業成績,按照山東省投檔規則投檔,對已投檔考生,按照專業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
第六款 安徽省播音與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戲劇影視導演、戲劇影視文學、影視攝影與制作、書法學等專業使用相應類別省級統考成績作為專業成績,按照安徽省投檔規則投檔,對已投檔考生,按照專業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
第七款 錄取時,參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擇優錄取。
第八款 學校舞蹈類專業只招收民族民間舞。
第九款 如考生所在省(區、市)對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有特殊要求的,學校按該省(區、市)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
電子競技運動與管理、休閑體育等專業使用生源省(區、市)體育統考(聯考)專業成績,按生源省(區、市)投檔規則投檔,對已投檔考生,按照專業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
第十九條 學校招收高水平運動隊的錄取辦法按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和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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