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堅持依法治招,確保山東理工大學2019年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東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山東理工大學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山東理工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山東理工大學招生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山東理工大學。
第六條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八條 招生代碼:10433。
第九條 學校地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
第十條 辦學特點:學校設有機械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擁有4個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26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其中農業工程、化學工程與技術、機械工程列入山東省一流學科建設行列。擁有工程碩士(含13個招生領域)、農業碩士(含4個招生領域)、金融碩士、國際商務碩士、翻譯碩士、工商管理碩士、藝術碩士等7個專業學位授權類別。有70個本科招生專業,學科專業涵蓋了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歷史學、教育學、藝術學等9個學科門類,已逐步形成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布局。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山東理工大學設立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山東理工大學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山東理工大學普通本、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山東理工大學紀委、監察處對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監督電話0533-2786400 2787105)。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以省教育廳公布為準。
第十五條 山東理工大學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通過山東理工大學招生簡章、山東理工大學招生在線網等多種渠道公布并按時報送到相關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考生填報志愿時,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正式公布的計劃為準。
第五章 錄取
第十六條 山東理工大學2019年實行按專業招生,分類培養。
第十七條 提檔比例: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或高招辦有關規定比例提檔。
第十八條 對于進檔并符合體檢要求的考生,按照專業級差的辦法安排專業,志愿間專業級差為2分。數學類、物理類、外國語類專業在分專業錄取時同時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數學類和物理類專業為數學,外國語類專業為英語)。
對于高考文化投檔成績(含政策加分)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規定了位次確定原則,從其規定;若未規定位次確定原則,文史類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理工類依次按數學、外語、語文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成績高者位次在前。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如果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 音樂類、舞蹈類專業錄取規則
山東省:音樂類、舞蹈類專業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績(含政策加分)由高到低錄取;
湖南省:音樂類專業進檔考生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江西省:音樂類專業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由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者,若文化成績也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和綜合單科成績,優先錄取成績高者。
第二十一條 美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山東省:進檔考生按綜合分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江蘇省:進檔考生按綜合分由高到低錄取,綜合分相同時,則依次按文化總分、語文、數學、外語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山西省:進檔考生按美術類專業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專業成績平行時,優先錄取高考文化成績高者。
安徽省:進檔考生按綜合分由高到低錄取,考生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成績排序,專業成績仍相同時按文化總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則按普通文理類單科成績(依次為語文、外語、數學、綜合)排序。
江西省:進檔考生按綜合分由高到低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則依次按文化成績總分、語文、外語、數學、文理綜合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黑龍江省:進檔考生按綜合分由高到低錄取,如綜合分相同,按專業課成績排序;如專業課成績也相同,再按文化課成績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成績排序確定。
第二十二條 如以上錄取規則與生源省份藝術類專業招生文件規定不一致者,以各生源省份最新公布的文件為準。
第二十三條 山東省內體育類專業進檔考生,按照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高水平運動員、運動訓練專業的招生工作,按上級有關政策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中愛合作辦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中愛合作辦學)兩個專業應試外語語種為英語,其余專業對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不作限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考生體檢的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除專業招生計劃中特別注明的專業外,對男女比例無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錄取結果將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規定的渠道和山東理工大學招生在線網及時公布,請考生注意查詢。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若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三十條 我校是山東省學分制改革首批試點學校,收費標準按《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中國海洋大學等7所高校繼續實行學分制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魯價費函【2016】59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有一套完善的獎、貸、助、補資助體系,用來獎勵優秀學生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七章 證書頒發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并取得規定的總學分,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生,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頒發學位證書。如果修讀第二專業,按相關規定頒發第二專業學歷和學位證書。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山東理工大學主頁:https://www.sdut.edu.cn/
招生在線主頁:https://zszx.sdut.edu.cn/
聯系電話:0533-2780673
傳真:0533-2780673 郵編:255000
校址: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新村西路266號
E-mail:zsb@sdut.edu.cn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山東理工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政策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山東理工大學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